***与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3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81民初1398号
原告:***,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敏,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61686014W。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8月原告与被告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及南平分公司经营合作合同》,被告决定成立由原告作为负责人的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该分公司由原告全权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以被告的名义参与了50个项目的投标(中标2个,未中标48个),并按被告要求通过自己及他人将投标保证金汇入被告账户或被告财务人员***的账户,汇给被告投标保证金共计404.9万元,其中未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385.4万元,中标两个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19.5万元。被告按规定应将未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385.4万元全部退还给原告,但被告却违反约定,仅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78.8万元,至今仍有106.6万元投标保证金未退还给原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交付的投标保证金共计1066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及原告为诉讼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及南平分公司经营合作合同》,该合同第七条争议解决中约定“如果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在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被告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按原告起诉状载明的被告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地为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进行直接送达,查无该公司在此大楼办公也无该公司挂牌,经调查被告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漳州市龙文区龙江路以东、水仙大街以北明发商业广场1幢5F。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被告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应认定为漳州市龙文区,属于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地域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移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姚育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