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盾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20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12民初781号
原告:杭州盾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雯燕,浙江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丁春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思贵,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盾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杭州盾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盾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杭州盾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束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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