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博、洛阳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31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26财保***号
申请人:魏博,男,汉族,1988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申请人:洛阳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靳村乡石寨村三元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榆林市志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后水圪坨中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3月20日生,住***县。
申请人魏博与被申请人洛阳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魏博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驼城支行的45万元存款(账号:26×××03)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魏博已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编号:1065719192018000240)作担保,并承担保全错误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洛阳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是***县三元岭水库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并将该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榆林市志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工程现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申请人是具体施工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有《施工协议》,负责三元岭大坝细石混凝土砌石坝体施工。工程完工后,被申请人并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及时足额地向申请人支付工程工资,到目前还欠付申请人工程工资342645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驼城支行的45万元存款(账号:26×××03)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魏博先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魏博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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