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四皓**建筑石料场与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8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21民初1282号
原告:洛南县四皓**建筑石料场,住所地洛南县四皓街办连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021MA70T9C848。
经营者:**,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后水圪坨中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80078369200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克,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南县四皓**建筑石料场与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南县四皓**建筑石料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计3250元,由原告洛南县四皓**建筑石料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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