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玉、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XX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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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23财保106号
申请人:任玉,女,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
被申请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后水圪坨中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76年10月22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
申请人任玉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绵阳市支行(账号×××)、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榆林驼城支行(账号×××)账户中28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单某函》,为申请人任玉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险金额28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玉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绵阳市支行(账号×××)、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榆林驼城支行(账号×××)账户中款项共28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任玉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限额内享有的保险权益,且保险期内不得撤销、解除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任玉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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