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25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22民初***7号
原告:**,男,生于***年4月6日,汉族。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巿榆阳区后水圪坨中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公司经营部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2018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60元,减半收取1113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和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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