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天泽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01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22民初1426号之二
原告:洛阳天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定鼎路华源财富广场13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联委,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常青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男,汉族,1955年6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洛阳天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分别向上述各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并依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下发了民事裁定书。庭前,本院依法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诉讼主体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2014年5月21日,洛阳慧达基础工程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洛阳天泽道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洛阳天泽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沥青砼路面委托施工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当将洛阳慧达基础工程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主张权利,被告魏建华作为洛阳慧达基础工程设施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存在的前提下,原告直接起诉签订合同的被告***、***不当,属错列诉讼主体。经本院释明,原告同意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另案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天泽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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