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龙岩市新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7-02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永民初字第968号
原告郑荣,男,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原告苏生华,男,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荣、***与被告龙岩市新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55元,减半收取24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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