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湘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30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终2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湘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新城区新村路15号(电力大厦东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唐奇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祥悦大厦506-508室。
法定代表人:赵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湘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7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被上诉人***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中湘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中湘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77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中湘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宏
审判员***
审判员苏团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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