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南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湘阴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5-12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湘民一初字第1009号
原告岳阳市南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金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益中,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科协路34号。
被告湘阴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太傅路。
法定代表人熊自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竹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村九组。
委托代理人***,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县粮食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姚益中,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阳市南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与被告湘阴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第三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公司诉称,2009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建筑程总承包合同》,同年12月29日又签订《总承包合同补充条款》,在施工中由于被告近一半工程延期开工,明显违背合同约定,导致损失增大,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工程款及利息损失,其他费用开支等1750234.67元。
本院查明,原告南方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变更为湖南中湘路桥建设有限公司,2014年2月10日湖南中湘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又变更为湖南中湘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找湖南中湘建设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军作谈话笔录时问湖南中湘建设有限公司能否作为原告来参加诉讼时,**军回答说:“我不能表态同意还是不同意”。
本院认为,原告南方公司已于2011年11月11日进行了变更,其仍然以南方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主体资格已不复存在,而变更后的湖南中湘建设有限公司对是否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问题不能作肯定的回答。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岳阳市南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5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彭万程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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