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6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503执6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西怡莲新城3#小高层3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17537W(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国际五金机电商贸城B区2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27064N。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扣留被执行人的工程款暂时无法结算,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军
审判员**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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