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9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322执37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执行人: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华路西怡莲新城3#楼小高层3幢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49175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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