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9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322执56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张中新,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西怡莲新城3#楼小高层3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1753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2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11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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