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经互联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黄浦民三(知)初字第97号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亦盛。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任广新,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中经互联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罗莹,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与被告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中经互联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上海中经互联网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已缴)。
审判长杨韡
审判员严骏
人民陪审员肖阳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