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精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倪迎佳,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亦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精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精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精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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