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丙贵、上海达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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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2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1411号
申请执行人:靳丙贵,男,195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上海达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由本院作出的(2018)皖019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达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430元[其中赔偿金93128元,(迟延履行利息顺延至款清),案件受理费5元,案件执行费129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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