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日期:

2018-07-10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8602行初800号
原告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腾飞,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大政,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屋登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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