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8602行初1447号
原告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腾飞,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屋登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窦开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谭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