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日期:

2018-09-07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8602行初1451号
原告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潭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
法定代表人***,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腾飞,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屋登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彦
审判员**
审判员窦开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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