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麦瑞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09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313号
原告: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麦瑞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所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麦瑞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江苏麦瑞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而本案系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因本案诉争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南京市雨花台区,且已经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夏海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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