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4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7财保144号
申请人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封丘县潘店镇油坊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55317723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住址河南省封丘县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99975118A。
法人代表***。
申请人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2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
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询、冻结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2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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