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6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727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潘店镇油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厂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2月18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7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本院依法受理。
一、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及工商登记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对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三、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
四、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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