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郑州六合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0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03民初12174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秋,住址同上。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郑州六合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197号索克世纪大厦15层1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六合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六合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秋,被告***、郑州六合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601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2日4时15分,***驾驶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本市嵩山××向东××路南黄岗寺小区东门时,将***停放在路边的豫A×××××号轿车撞坏。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挂靠在郑州六合公司名下,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被告***、郑州六合公司辩称:事故车辆购买有保险,相关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辩称:被告***无从业资格证,我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2日4时15分,***驾驶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本市嵩山××东××路南黄岗寺小区东门时,将***停放在路边的豫A×××××号轿车撞坏。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花费维修费20952元。
另查明,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为郑州六合公司,***系该单位雇佣的司机,具备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该货车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被告***受被告郑州六合公司的雇佣,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雇主郑州六合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为维修费20952元、交通费150元,共计21102元;因事故车辆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该损失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110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郑州六合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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