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09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5223号
原告:浙江滨特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济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重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滨特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济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滨特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滨特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滨特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6元,由原告浙江滨特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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