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8633号
原告:***,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浙江品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506室。
法定代表人:丁增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浙江品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戴珍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