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唐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7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终2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运输业从业人员,现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观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4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时上诉人***提交唐山市第二医院证明,该证明记载”患者(***)第二次入院系因初次外伤所致,右大腿开放损伤、肌肉软组织损伤重、创面严重污染、深部感染,且外伤所致股动脉假性动脉瘤形成,引发股动脉破裂,因此截肢后果与初次外伤互为因果”。重审时核实***在唐山市第二医院第二次住院与事故的关联性,并依法作出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4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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