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冼木生、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18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1972民初7748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大井头莞温路204号汇众中心B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8188040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裕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两被告归还原告拖欠货款191,340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34,441.2元(自2016年10月22日起以本金191,340元为基数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4月22日);3.两被告支付原告维权律师费8,000元(暂定8,000元,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被告***分批向原告购买加气砖,交货地为裕达公司大朗建设工地。2016年10月18日进行了结算,确定尚欠货款金额为191,340元,并承诺2016年10月21日前还清,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辩称:确认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尚欠的货款金额为191,340元,对于***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均无异议。
被告裕达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一份送货单及一份欠条,送货单载明的客户名称为“大朗裕达建工工地”,时间为2016年7月25日,所送货物为加气砖,收货人为***;欠条由***于2016年10月18日出具,载明***拖欠2016年9月16日至30日的货款合计191,340元,约定于2016年10月21日前还清,逾期则每日按1‰支付利息,且须承担因追收货款而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对于***的诉请无异议,亦有相关的送货单、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定***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尚欠的货款金额为191,340元,但现有证据未能证实裕达公司为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或须承担其他责任。现***诉请***、裕达公司支付货款191,3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0月22日起按每日1‰计至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8000元,本院仅支持其对***的上述请求,对于其对裕达公司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91,3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0月22日起按每日1‰计至清偿之日止);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方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