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8-31
**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972民初7409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东莞市大朗镇新马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7996294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君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6年9月3日出生,**省化州市人,住**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昊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昊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大井头莞温路204号汇众中心B栋2层。法定代表人:***。第三人:***,男,汉族,1962年1月12日出生,**省化州市人,住**省东莞市。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因与**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97元、保全费1,755元,由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方印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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