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垣钧、***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01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终1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墨刘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爵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爵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雄心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齐新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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