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海港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北方鼎业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3-28
唐山海港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北方鼎业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1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2执1012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海港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瑞泽小区109-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方鼎业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嘴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唐山海港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北方鼎业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31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山海港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3144号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山海港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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