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始建华建材(天津)有限公司与唐山海港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4-06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0民初565号
原告汤始建华建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十三纬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唐山海港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瑞泽小区109号楼9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始建华建材(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海港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始建华建材(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始建华建材(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9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079元,由原告汤始建华建材(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高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唐山海港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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