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13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523民初2177号
原告:***,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京珠高速汤阴段西出口。
法定代表人左改成,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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