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6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3民初647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高速路口。
原告***与被告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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