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教育体育局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06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2民辖终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2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尉氏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城关镇文化路西段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尉氏县三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文化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3民初19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尉氏县三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尉氏县,根据级别管辖相关规定,结合案件诉讼标的额,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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