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泰安市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培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05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1170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茂峰,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岔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李培国,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前旧县。
被告:***,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岱岳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邢万明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市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培国、***、***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健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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