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1908号之一
原告:上海鼎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溪南路86号31幢14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咏梅,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599号五楼(507-513室、515室、516室)。
法定代表人:厉生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身勍,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鼎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照公司”)与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5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后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蓝天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兵、章凯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理由系蓝天公司与***就案涉工程项目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为承包人,且**兵又在蓝天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工程项目转让于章凯施工,故本案应追加***和章凯查明本案中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债务的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蓝天公司与**兵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关于双方在合作期间,乙方(***)项目部实行内部项目承包独立核算等内容,双方之间应系蓝天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而章凯虽支付了本案部分货款,尚不能以此认定其为合同相对方,且本案在案证据足以查清本案事实,故***、章凯均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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