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潘多拉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3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21民初3207号
原告:江西潘多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三路1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JU5C2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亮亮,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599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3210052W。
法定代表人:厉生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潘多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江西潘多拉实业有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潘多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潘多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7元,减半收取1233.5元,由原告江西潘多拉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颖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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