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08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终30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卫兵,海门市包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3210052W,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599号五楼(507-513室、515室、516室)。
法定代表人:厉生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惠山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75361202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花园街9号。
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惠山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6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6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景鑫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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