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禧赢嘉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06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13民初7809号
原告:广州禧赢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兴直街68号2014、201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52354974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9号五楼(507-513室、515室、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3210052W。
法定代表人:厉生荣,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身勍,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禧赢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虞身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2016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乐家洁具供货合同》,主要约定内容如下:一、被告因嘉和商业城南区裙楼商场室内精装修工程所需,向原告采购乐家洁具产品,总价款205093.32元。二、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订后支付总价款20%预付款;2、全部货物运到工地经被告、业主、监理三方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100%货款,预付款冲减,被告需开具增值税专用票及提供乐家产品检测所需的文件、产品清单。三、被告在现场收货时,只对货物数量、外观等验收,收货不代表认可货物质量,最终的产品质量以被告、监理、建设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共同确认为准,如需国家有关部门检测的,费用由被告负责,如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质量问题,原告仍应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承担责任,产品责任索赔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四、产品质量保证期为两年,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五、原告现场负责人为***,负责材料进场通知的签收、材料进场时的清点、进行材料现场封样。六、被告如逾期付款,经原告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则从催告到达被告之日起承担应付未付款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逾期付款金额的10%。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预付款41018.6元,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分批送货,至2016年6月4日送完。被告现场负责人***在《乐家洁具送货单》上签名确认收货,并注明“数量确实,质量待检”。2016年6月4日,***出具书面《付款承诺函》,确认累计货款共计205093.32元,承诺2016年6月1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并加盖被告技术资料专用章。其后,被告仅于2017年1月23日向原告支付80000元,尚有货款84074.72元至今未付清。原告遂诉至本院。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84074.7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407.47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中,被告辩称:1、按照合同约定,货物运到工地需要被告、业主、监理三方验收合格后才支付货款,但实际上货物并未经过业主、监理验收合格,且原告未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乐家产品检测文件;2、双方尚未对产品结算总价;3、付款承诺函的内容被告不知情,***作为现场负责人没有权限确认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最后结算必须加盖被告公章,而非技术资料专用章;4、被告在现场收货时,只对货物数量、外观等验收,不代表认可货物质量,且根据合同约定最终质量以被告、建立、建设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共同确认为准。事实上,在商场试营业阶段就已经发现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通知原告维修仍无法解决,后期原告已不派人维修。在此情况下,建设单位为了商场正常运营自行更换了瑕疵产品,共计花费5380元,理应在货款中扣除,且原告应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乐家洁具供货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对产品质量系采用初检+质量保证期的方式,初检对应的是产品数量和外观。合同付款方式为全部货物运到工地经被告、业主、监理三方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100%货款,可见,被告的付款义务系在初检完成后,并非质量保证期完成。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现场负责人签署的《乐家洁具送货单》和《付款承诺函》足以证实产品数量和外观没有问题,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至今未能付款,构成迟延履行,应付清所欠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8407.47元。
关于被告辩称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讼中被告未提供有关检测结果,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不予减少价款,被告如认为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可另行起诉。关于被告辩称货物运到工地须经被告、业主、监理三方验收合格的问题,被告作为合同当事人、收货方和约定的检验人,承担组织验收的责任,原告与业主、监理不存在直接关系,事实上不可能强制要求业主方、监理方验收,故即使货物未经业主、监理验收,责任亦不在原告。关于被告辩称产品总价未结算的问题,根据被告现场负责人签署的《乐家洁具送货单》,实际送到工地的产品数量及单价均与《乐家洁具供货合同》中所列产品清单一致,被告无证据证实产品实际价款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未交付产品检测文件、产品清单的问题,此为从给付义务,且目的是质量检测,故与支付货款不构成对待给付,不符合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本院对此抗辩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禧赢嘉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074.72元及违约金8407.4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2元,由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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