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宁夏德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1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德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13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德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6477100元、案件受理费673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3944元,共计166283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德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628344元;
二、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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