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宁夏德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24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6执恢1096号
申请执行人:***,住银川市。
被执行人:***,住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德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11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261769元(含执行费14869元),已执行标的664869元,未执行标的596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德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中规定履行完毕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11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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