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鎏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19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202财保16号
申请人:宁夏鎏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
被申请人:宁夏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申请人宁夏鎏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鎏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余额513284.80元,保全价值以513284.80元为限。申请人宁夏鎏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由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的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为PZPP19640101120000000314,保险期间为自2019年8月15日零时起至2021年8月14日二十四时止)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价值以513284.80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余额513284.80元。
案件申请费3086元,由宁夏鎏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程佩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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