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宁与***、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24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221民初2504号
原告:谭宁,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回族,住平罗县。
被告:***,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回族,住平罗县。
被告: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银川市房地产交易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宁诉被告***、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宁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已减半),由原告谭宁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