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民初1895号
原告:何飞,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何飞与被告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货款义务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飞撤诉。
本案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保全费2800元,合计4140元,由原告何飞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章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