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广裕置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4-22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湖民终字第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雷霆路60号长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府前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兴广裕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滨河大道939号(金龙商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新都汇小区2幢5-6间。
负责人:**中,系该公司经理。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长兴广裕置地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湖长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4)湖长***第46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国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沈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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