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9民初108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口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笑成。
原告***与被告湖南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以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行使,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黄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