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印军和与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沅陵县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9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222民初554号
原告:印军和,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圣诚(特别授权),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710995820。
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南提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318712135。
法定代表人:肖先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沅陵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辰州东街27号国寿股份沅陵支公司办公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5910438102。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印军和与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沅陵县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印军和于2018年7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印军和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印军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9元,减半收取计799.5元,由原告印军和负担。
审判员XX飞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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