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龙岩永杭高速A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30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03民初168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6月2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龙岩永杭高速A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龙岩市永定区西溪乡。
负责人:***,经理。
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龙岩市永定区南堤路9号。
法定代表人:肖先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龙岩永杭高速A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龙岩永杭高速A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提出申请撤回对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龙岩永杭高速A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0元,减半收取45.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严少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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