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泽县县乡公路管理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25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23民初1337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肃南县人,农民,住肃南县,联系电话182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632043XH(2-5)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金城大道交叉口。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治轩,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泽县县乡公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系该管理站站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224438600617J
地址:临泽县滨河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管理站干部。
被告:***,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现住甘州,联系电话139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治轩,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泽县县乡公路管理站、***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3元,减半收取14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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