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5民初7107号
申请人:***,女,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申请人: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与佛子岭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5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受理原告肖建蓉诉被告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国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国全价值4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